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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玉迎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玉
被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3,2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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