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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浩煒
被   告
尼克阿貝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好

上列當事人間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9,457元,應繳裁判費4萬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4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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