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張英士
- 被告
- 尚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耕瑩
- 被告
- 國泰當鋪
- 法定代理人
- 陳琬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28,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