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娥
- 被告
- 葉長樟即遠東汽車百貨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長樟即遠東汽車百貨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長樟即遠東汽車百貨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235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