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素花
- 訴訟代理人
- 黃軒凱
- 被告
-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減少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