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3號
- 原告
- 黃佳玫
- 被告
- 祈丞商行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雅君
- 被告
- 黃虹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祈丞商行、江雅君、黃虹菱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