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陳坤宗
- 被告
- 天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雯
- 被告
-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