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9號
- 原告
- 永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祥律師
- 被告
- 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哲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市○○里0 鄰○○00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已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472,5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17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違約金157,500 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3,846,200 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109 年課稅明細表可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租金部分,屬終止租約前之租金性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至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違約金,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18,700 元【計算式:3,846,200 +472,500 元=4,31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