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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告
首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告
蔡瑞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供被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過院供參。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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