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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 原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季玉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季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7,783 元,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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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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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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