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黃世直
- 原告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季玉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原 告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被 告 季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7,783 元,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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