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嘉義縣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翁章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9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