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岱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被告
-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佾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