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姚維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