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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酌減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王昭鴻
上訴人
王林瓊琪
上訴人
王英仁
上訴人
王英才
上訴人
王淑媛
上訴人
王素惠
被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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