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呂武錦
- 上訴人王昭鴻
- 被上訴人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王昭鴻 王林瓊琪 王英仁 王英才 王淑媛 王素惠 被 上訴人 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官佳慧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