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許惠絜即翁安田之遺產管理人
- 原告
- 鎮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絜
-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莊中原
- 被告
- 林緯翔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俊輝即林黃月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嘉義縣○○鄉○○○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的附表一:抵押權設定登記表(臺灣銀行部分)之編號4 部分,其中關於「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9.98 ㎡,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