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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承漢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宇翔
原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原告
陳台紡
原告
吳素姎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劉嘉仁或林元朋自行到場(可聲請擇一傳喚),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被告請於5日內陳報上開期日是否傳喚或偕同證人郭建成及呂錦坤自行到場,是否願意代墊證人旅費。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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