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捷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子琪
- 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慈雲寶塔股│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31日 │31,500元 │MN5963436 │受款人:捷││ │份有限公司│行北嘉義分│ │ │ │能興業有限││ │ │行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