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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聲請人
捷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琪
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0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慈雲寶塔股│彰化商業銀│107年8月31日 │31,500元 │MN5963436 │受款人:捷││ │份有限公司│行北嘉義分│ │ │ │能興業有限││ │ │行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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