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 相對人
-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周菀萱律師
- 相對人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 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第三人
-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宏
鑑 定 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
上列聲請人因仲裁事件請求協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0日、13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提交坐落嘉義縣中埔鄉吳鳳廟段755、756、757、758、759、760、764、765、765之1、766、767、767之1、915、918地號土地及其上興建暫編為324樓次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供本院會同聲請人、相對人及鑑定人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入內實施鑑定。
理由
一、按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仲裁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略以:請准協助裁定調查證據,在鈞院指揮下,通知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開啟門鎖,以利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即鑑定人)會同相對人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展公司)、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中麟公司),進入金展公司先前所施作,坐落嘉義縣中埔鄉吳鳳廟段755、756、757、758、759、760、764、765、765之1、766、767、767之1、915、918地號土地及其上暫編為 324樓次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鑑定工程施作相關缺失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本件仲裁事件,聲請人前曾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協助調查,業經本院106年度仲聲字第2號裁定後,於民國 107年 3月30日完成鑑定範圍及項目之初勘工作;嗣再請求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協助調查,經本院107年度仲聲字第1號裁定命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昌公司)提出系爭不動產,供聲請人、相對人金展公司、中麟公司及鑑定人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等機關之代理人或所指派之人員進入,並於 107年11月21、22日進入系爭不動產勘驗當事人間爭執之施作項目,惟因地下二層呈現積水狀態,無法進入地下二層進行現況確認與檢視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本院取該106年度仲聲字第2號、107年度仲聲字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故聲請人主張前次勘驗,因地下二層積水無法進入,經兩造補正資料後,鑑定人及當事人有再度進入系爭不動產地下二層,就當事人爭執之施作項目進行現況勘驗之必要,爰依仲裁法第28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等語,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件仲裁事件係相對人金展公司承攬相對人中麟公司之「中信昌休閒渡假旅館新建工程/ 電器、弱電、監控、給排水、消防、排氣、空調設備工程」之已完成及未完成項目工程款請求之紛爭而請求仲裁,聲請人囑託鑑定人進入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定確有其必要。本院審酌為使鑑定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同法第348條準用同法第 3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第三人中信昌公司,應於 108年12月9日、10日、13日之每日上午 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提交系爭不動產供本院會同聲請人、相對人及鑑定人入內進行勘驗。
四、本件勘驗流程:
㈠因系爭不動產地下二層積水,須先進行抽水並候現場乾燥,方能進入地下二層進行勘驗。
㈡故第三人中信昌公司或其委託之管理人配合開啟門鎖提交系爭不動產之時間為:108年12月9日、10日、13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
㈢聲請人備妥抽水設備,配合第三人中信昌公司提交系爭不動產進入地下二層抽水之時間為:108年12月9日、10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相對人及鑑定人於上開時間,亦得會同到場。
㈣聲請人、相對人及鑑定人,配合第三人中信昌公司提交系爭不動產進入地下二層進行勘驗之時間為:108年12月13日之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