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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協助調查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對人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周菀萱律師
相對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第三人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鑑 定 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

上列聲請人因仲裁事件請求協助調查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三㈡部分,關於「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0日、13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8年12月9日、10日、【16日】之每日上午9時30分至同日下午5時」。

原裁定理由欄四之勘驗流程部分,關於「1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部分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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