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湘怡即泰師父養生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峪翔 陳珈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