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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卿和

  • 原告
    楊峪翔
  • 被告
    蔡湘怡即泰師父養生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湘怡即泰師父養生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峪翔 陳珈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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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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