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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湘怡即泰師父養生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峪翔

      陳珈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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