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陳鳳源
- 原告鄧基宏
- 被告力行工程行、陳鳳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鄧基宏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力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鳳源 被 告 陳鳳源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原證7 所載之新台幣肆拾萬元,是否為兩造成立和解的金額?及說明被告實際上已支付的數額是多少?(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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