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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告
黃綉雰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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