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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被上訴人
黃綉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綉雰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247元(計算式:830,867元+55,380元=8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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