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慧玲
- 被上訴人
- 黃綉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綉雰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247元(計算式:830,867元+55,380元=8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