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勝治 上 訴 人 陳育宏 賴明熙 被上 訴人 謝清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8,32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