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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葉乃蒼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4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請逕寄對造):

一、原告應陳報於107 年12月19日左膝挫傷及左膝滑囊炎,是在何處地點受傷及在於何時間受傷?當時現場有無其他人知悉?

二、被告應陳報已為原告繳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起迄期間及歷次提撥的金額;並說明自原告到職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有無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被告就原告請求的給付項目:⑴短付之薪資新台幣(下同)89,098元;⑵退還由原告自行負擔108 年2月至5月之勞退、健保、勞保費用32,292元;⑶賠償未為原告辦理勞保手續及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所受之損失684,108 元。被告如果對上述給付項目及金額有意見,應具狀補充說明不同意給付或賠償的理由,及提出相關補充證據資料。

兩造如需本院協助和解,得於具狀陳報時並擬具和解方案的內容(請將繕本寄給對造,並與對造先協調溝通和解內容),由本院於言詞辯論前安排調解委員協助兩造進行調解,或於言詞辯論時由本院同時為兩造協調和解。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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