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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葉乃蒼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頂原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註: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一、原告請求106 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請求補償期間之最後日期是計算至何日?期間內已實際領取被告給付之工資是哪幾日?合計總共是多少金額?原告有無領取109年12月19日當天的工資?

二、原告於92年11月15日至98年8月5日之期間,是由王頂原雇用?還是由王頂原所屬的公司或是其他公司雇用?;並請原告提出92年~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陳報歷年扣繳單位名稱。

三、原告於108年8月16日是否有至嘉義縣社會局與被告進行第二次調解,並請原告提出嘉義縣社會局108年8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或陳報該次調解會議的相關資料。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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