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 原告
- 葉乃蒼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森晃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頂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註: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一、原告請求106 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請求補償期間之最後日期是計算至何日?期間內已實際領取被告給付之工資是哪幾日?合計總共是多少金額?原告有無領取109年12月19日當天的工資?
二、原告於92年11月15日至98年8月5日之期間,是由王頂原雇用?還是由王頂原所屬的公司或是其他公司雇用?;並請原告提出92年~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陳報歷年扣繳單位名稱。
三、原告於108年8月16日是否有至嘉義縣社會局與被告進行第二次調解,並請原告提出嘉義縣社會局108年8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或陳報該次調解會議的相關資料。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