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