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