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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5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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