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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 原告
    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曾俊賢即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08年7月24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現已找到符合購買工業用地資格之公司,已完成部分土地之移轉登記,惟因土地價值不菲,會計師無法於一時辦妥結算、盈餘分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需近期方可完結申報,然因清算僅至108年1月24日,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及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辦理資產結算並進行申報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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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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