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維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維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108年6月12日提交之清算財產書面,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一西元2004年出廠,車號00000-00汽車一部,此外無其他可供清償之財產,惟其出廠年份為2004年,衡情無殘餘價值,應無變價實益及清算價值,又聲請人於108年11月29日民事 陳報狀自陳該車提供朋友動產抵押,目前財產現狀不明,綜上,應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復於108年12月5日以嘉院聰108司執消債清文字第4號函,命債權人於期限內就依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惟期限屆至後唯一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回覆,故視為同意,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綜上可知,聲請人名下財產無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 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債權人亦不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子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