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林育亘
- 相對人
- 統帥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煌坤
- 債務人
- 黃山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8年1月1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面額為1,25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於107年4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六腳鄉 │崙子│崙陽 │28-5 │330.00 │全部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材 料 及│ │ │ │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計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積│位│ │ │├──┼──┼────┼────┼────┼──┼──┼──┼──┼──┼──┼───┼─┼─┼──┼──┤│001 │51 │嘉義縣六│嘉義縣六│商業用、│311.│ │ │ │ │311.│ │ │ │ │ ││ │ │腳鄉崙陽│腳鄉崙子│鐵架磚造│64 │ │ │ │ │64 │ │ │ │ │ ││ │ │村崙子11│段崙陽小│、一層樓│ │ │ │ │ │ │ │ │ │ │ ││ │ │0號 │段28-5地│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