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育亘 相 對 人 統帥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煌坤 債 務 人 黃山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於108年1月1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面額為1,250,000 元之本票乙紙,詎於107年4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六腳鄉 │崙子│崙陽 │28-5 │330.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5號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合 │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 │ │ │ │計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積│位│ │ │ ├──┼──┼────┼────┼────┼──┼──┼──┼──┼──┼──┼───┼─┼─┼──┼──┤ │001 │51 │嘉義縣六│嘉義縣六│商業用、│311.│ │ │ │ │311.│ │ │ │ │ │ │ │ │腳鄉崙陽│腳鄉崙子│鐵架磚造│64 │ │ │ │ │64 │ │ │ │ │ │ │ │ │村崙子11│段崙陽小│、一層樓│ │ │ │ │ │ │ │ │ │ │ │ │ │ │0號 │段28-5地│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