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張育維即菁琪商行 相 對 人 MALAKI SONIA MALUBAY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3.5%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備考│ │ 號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3月26日│92,333元 │83,100元 │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26日│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