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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75號

原告
陳昭榮
被告
黃氏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7月12日結婚,因被告跑掉,訴請離婚等語。然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婚字第147號全卷核閱:被告於107年7月17日即已提起離婚之訴,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4日離婚判決獲准確定等節,準此,原告復於108年4月26日提起本訴,顯然是對於有既判力之法律關係(兩造的婚姻關係已確定解消)再為起訴,與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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