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李玟萱 相 對 人 李心蘭 侯勝益 李武峰 上列一人 特別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侯秋桂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侯秋桂於民國106 年7 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而被繼承人之配偶李聰儀業已於86年10月12日死亡,繼承人即子女為聲請人及相對人等,兩造均為侯秋桂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無法就分割遺產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合意聲請由法院為裁定分割。 二、相對人等各以下述為抗辯: ㈠相對人侯勝益、李心蘭則以:因李武峰有智能障礙,經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活需長期照顧,若有剩餘金錢再均分,其等同意就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分割,並同意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 元給予相對人李武峰,作為生活費用,並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分割。 ㈡相對人李武峰特別代理人則以:現仍居住於嘉義市○區○○街000 號建物內,兩造應同意李武峰無償使用至其百年,並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分割。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雖屬分割遺產之請求,然因相對人李武峰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及相對人李心蘭、侯勝益為其輔助人,其等與繼承人即兩造利益相反不得為代理,經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則依法特別代理人雖得代為一切訴訟行為,惟不得為和解(調解)。是以,本件應認非屬特別代理人所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所主張之前述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均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等語,,本院自應援用前揭規定為裁定,先此敘明。 四、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第830 條第2 項、第823 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侯秋桂之子女,而被繼承人於106 年7 月15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兩造均為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應繼分所示;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遺產協議,且因故無法就全部遺產分割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相對人等雖以前述情詞置辯,惟就前述繼承事實及遺產情形則未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是以,聲請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遺產,即係以聲請人聲請狀之送達,向相對人等表示終止前述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該遺產應由兩造繼承,並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此核與首揭說明相符,原告請求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前述遺產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為土地及房屋之性質及繼承人之利益及公平等,認前述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物之使用目的、共有人利益及公平性,且兩造亦同意以終止對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改為分別共有,各按附表二的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是以,就附表一所示的土地及房屋應依該表「分配方式」分割為分別共有;另就前述遺產即附表一編號8 至20、22至23之為存款、租金之性質,兩造為照顧相對人李武峰之目的,與兩造就前述分割聲明及分配方案之主張等情事,認前述遺產存款、租金由兩造依附表一編號8 至20、22至23所示分配方式欄位分配,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公平性,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聲請人、相對人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分得遺產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一:被繼承人侯秋桂之遺產(108 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 ┌──┬──┬───────────┬──────┬──────────┐ │編號│種類│所在地地段、地號或名稱│面積或數量 │分配方式 │ │ │ │ │權利範圍 │ │ ├──┼──┼───────────┼──────┼──────────┤ │ 1 │土地│嘉義市埤子頭段475-16地│105 平方公尺│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 │ │ │號 │4 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 2 │土地│嘉義市埤子頭段475-65地│68平方公尺 │同上 │ │ │ │號 │全部 │ │ ├──┼──┼───────────┼──────┼──────────┤ │ 3 │土地│嘉義市埤子頭段475-67地│166 平方公尺│同上 │ │ │ │號 │4 分之1 │ │ ├──┼──┼───────────┼──────┼──────────┤ │ 4 │房屋│嘉義市西區後驛里北興街│全部 │同上 │ │ │ │137號 │ │ │ ├──┼──┼───────────┼──────┼──────────┤ │ 5 │房屋│嘉義市西區後驛里北興街│12分之1 │同上 │ │ │ │135號 │ │ │ ├──┼──┼───────────┼──────┼──────────┤ │ 6 │房屋│嘉義市西區後驛里北興街│12分之1 │同上 │ │ │ │129巷4號 │ │ │ ├──┼──┼───────────┼──────┼──────────┤ │ 7 │房屋│嘉義市西區後驛里竹文街│12分之1 │同上 │ │ │ │2巷20號 │ │ │ ├──┼──┼───────────┼──────┼──────────┤ │ 8 │存款│郵局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1,000,000元 │由聲請人分配取得其中│ │ │ │存單號碼:10169153 │ │62萬5,000 元,相對人│ │ │ │ │ │侯勝益分配取得其中37│ │ │ │ │ │萬5,000 元,相對人李│ │ │ │ │ │武峰分配取得該定存利│ │ │ │ │ │息。 │ ├──┼──┼───────────┼──────┼──────────┤ │ 9 │存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存│200,000元 │由相對人李心蘭分配取│ │ │ │本取息存款單 │ │得其中20萬元,相對人│ │ │ │存單號碼:203107 │ │李武峰分配取得該存款│ │ │ │ │ │利息。 │ ├──┼──┼───────────┼──────┼──────────┤ │ 10 │存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北│1,629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興分社活期儲蓄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1780040150136870│ │ │ ├──┼──┼───────────┼──────┼──────────┤ │ 11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嘉興分行綜│80,986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合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110005165075 │ │ │ ├──┼──┼───────────┼──────┼──────────┤ │ 12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嘉興分行定│700,000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期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 │ │ │ ├──┼──┼───────────┼──────┼──────────┤ │ 13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1,001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蓄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62115177264100 │ │ │ ├──┼──┼───────────┼──────┼──────────┤ │ 14 │存款│嘉義北社郵局郵政存簿儲│2,243,836元 │由聲請人分配取得其中│ │ │ │金 │ │75萬元,相對人李心蘭│ │ │ │帳號:00510870055089 │ │分配取得其中40萬5,00│ │ │ │ │ │0 元,相對人李武峰分│ │ │ │ │ │配取得108 萬8,836 元│ │ │ │ │ │及該存款利息。 │ ├──┼──┼───────────┼──────┼──────────┤ │ 15 │存款│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772,904元 │由相對人李心蘭分配取│ │ │ │期儲蓄存款 │ │得其中77萬元,相對人│ │ │ │帳號:6002005903735 │ │李武峰分配取得 2,904│ │ │ │ │ │元及該存款利息。 │ ├──┼──┼───────────┼──────┼──────────┤ │ 16 │存款│嘉義市農會北興分部活期│110,135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6170208210051720│ │ │ ├──┼──┼───────────┼──────┼──────────┤ │ 17 │存款│臺灣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817,530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蓄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014004625327 │ │ │ ├──┼──┼───────────┼──────┼──────────┤ │ 18 │存款│臺灣銀行嘉義分行活期儲│277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蓄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014004719377 │ │ │ ├──┼──┼───────────┼──────┼──────────┤ │ 19 │存款│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活│96,037元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期儲蓄存款 │ │得本金及利息。 │ │ │ │帳號:05072010205338 │ │ │ ├──┼──┼───────────┼──────┼──────────┤ │ 20 │投資│金美商店 │0元 │原資本額3,000 元,因│ │ │ │ │ │註銷,價值為0 。 │ ├──┼──┼───────────┼──────┼──────────┤ │ 21 │保險│遠雄人壽美滿超優利利率│1,017,847元 │由相對人侯勝益分配取│ │ │ │變動型終身壽險 │ │得。 │ ├──┼──┼───────────┼──────┼──────────┤ │ 22 │其他│租金(房屋所在地:嘉義│3,000元/月 │由相對人李武峰分配取│ │ │ │市西區後驛里北興街129 │ │得該房屋出租(現為每│ │ │ │巷4號) │ │月3000元)。 │ └──┴──┴───────────┴──────┴──────────┘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編號│繼承人 │應繼權利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 │(含特別代理人報酬) │ ├──┼─────┼─────────────┤ │1 │李玟萱 │ 1/4 │ ├──┼─────┼─────────────┤ │2 │李武峰 │ 1/4 │ ├──┼─────┼─────────────┤ │3 │李心蘭 │ 1/4 │ ├──┼─────┼─────────────┤ │4 │侯勝益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