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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宇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大衛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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