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被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