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