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林明賢

  • 原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嘉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元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被   告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294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立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