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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億元土木包工業即蔡育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9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6萬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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