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張巧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益即春益宅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7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益即春益宅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74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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