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巧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 張巧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春益即春益宅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4,748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