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劉國進即長興工程行
- 被告
- 信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569,082 元及利息,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其管轄權有無之認定,即應依一般管轄權之規定處理,而無支付命令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
三、再查,兩造所定工程承攬合約約定,雙方如工程進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承攬合約書乙份附於支付命令卷可稽。則兩造既合意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