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周添財、蔡見興、郭文進、周朝崇
- 原告游博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智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 請 人 游博仁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博仁自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職證明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下午3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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