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黃俐茵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6,3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7人×10份×43元-1,000元=6,310)。又本件郵
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
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依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時之陳報狀,其債
權係由安泰商業銀行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由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陸續轉讓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調解卷第66頁),與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債權人清冊「債權轉讓資訊」所載「安泰中崙轉讓與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符,請陳報是否仍積欠長鑫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若是,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如雇主給
予之薪資袋等資料);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提出受扶養人及配偶牟鍾寬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6、10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
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
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
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
㈠房租部分,請陳報承租地點為何?
㈡水費部分,請陳報每月高達724元之理由為何?(是否從事
高用水營業等理由)
㈢手機費部分,請陳報有何每月需支出高達1,200元之必要性。
㈣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部分,依聲請人提出單據,課稅車輛車號
為「KQ2-511」,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
請人名下車輛車號為「9468-FH」不符,請陳報其理由。
㈤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
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並陳報是否由前配偶共同負擔
?若有,負擔扶養費金額為何?若無,無法共同負擔之理由
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8年4月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
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