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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請人
蕭子容即蕭依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任職於鴻洋食品行,每月薪資約為23,000元,
      請提出聲請人收入證明(如提出存摺明細或由雇主出具薪
      資證明等)。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
      明之。
(二)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
      人之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
      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補助、兒童津貼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
      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
      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
      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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