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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請人
姚明忠
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註: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4份)。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 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

四、陳報聲請人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至108年10月16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仍尚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之影本。

五、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執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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