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義和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義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 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