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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義和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義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 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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