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義和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良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債權人
-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隆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陳義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 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 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