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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二、聲請人主張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1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公尺為新台幣(下同)213,000元,應有部分3/596,1992年裕隆汽車一輛(此汽車車齡已27年,應無殘值),故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68,327元(2130001573/596)。

三、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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