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二、聲請人主張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1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公尺為新台幣(下同)213,000元,應有部分3/596,1992年裕隆汽車一輛(此汽車車齡已27年,應無殘值),故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168,327元(2130001573/596)。
三、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