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 抗 告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