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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
林宏政
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相對人
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慶雄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林慶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在本院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52號,以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下稱凱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全進已死亡,聲請人為凱爵公司之唯一股東,而選任聲請人為凱爵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然聲請人並未出資凱爵公司,且凱爵公司已歇業,聲請人已提起確認聲請人與凱爵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因凱爵公司已無任何股東,爰聲請為凱爵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聲請人與凱爵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業經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查明無誤。又凱爵公司僅董事林全進一人,並無其他股東,且林全進於107年8月13日死亡,有凱爵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可參(上開卷第53、54、71頁),是相對人確無法定代理人。

㈡林全進之全部繼承人即兄弟姊妹及母親均已拋棄繼承,亦經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701號查明無誤。而凱爵公司已無任何股東,為處理後續凱爵公司之事宜,避免訴訟延滯,及聲請人之權益受損,爰選任林全進之兄即林慶雄為上開訴訟事件凱爵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

三、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查聲請人係於108年3月21日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同時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是本件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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