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蕭淳升即宜泰企業社 相 對 人 榮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1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586,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8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8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8年度存字第3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假扣押卷宗及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