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聲 請 人 徐心瑜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張雲欽、張銘洲間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608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前條(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7年度訴字第51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現由秀股承辦迄今。然107年度訴字第513號事件之原告明知官司將輸,小人居心,圖另起爐灶,以煙幕彈之方式,轉移控訴協和公司,其大可於107年度訴字第513號中追加對協和之告訴,蓋被告吳定豐即協和之法人代表,徐心瑜同為 513號之被告。本件(即108年度訴字第60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分案樸股,未經準備程序即命言詞辯論,明顯樸股明知 107年度訴字第 513號事件已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卻蓄意再包攬訴訟,明顯不公,而非自動迴避本案件,故聲請樸股迴避本件(108年度訴字第608號),將本件擲回秀股續辦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107年度訴字第51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原由松股承辦,其後改由服股辦理,現由秀股承辦迄今【註:聲請人民國108年9月30日書狀誤載為先由樸股辦理,再由松股續辦,現由秀股承辦】。而上開107年度訴字第513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之原告張雲欽等,對本件聲請人另外提起返還土地事件之訴訟,該返還土地事件分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8號樸股辦理,然當事人就爭訟事件,究以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方式為之,乃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法院係被動受理案件,故聲請人等主張返還土地事件之承辦法官未自動迴避,逕為言詞辯論,明顯不公等語,尚無足憑採。聲請人等復未提出其他客觀證據可認有何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故聲請人等聲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8號事件承辦之樸股法官迴避等語,為無理由,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