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俞宏陳卿和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詹依窈
相對人
垚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
相對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歷次庭期開庭內容及雙方當日庭訊時之問答情狀及內容,以利案件後續之進行、答辯等,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